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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2024年度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来源:澳客彩票网官网    发布时间:2024-12-17 09:36:05

  

【权威发布】2024年度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今年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五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今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询问,为逐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法治思想和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耕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涉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某公司东围墙外地块属某村约22亩集体耕地,由9户村民承包。2013年至2018年该公司因项目施工占用该耕地后,未依照国家标准复耕,导致耕地残留大量建筑弃渣,耕地面积缩小,农民拒绝耕种并四处诉讼,耕地长期抛荒达5年之久,侵害了粮食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

  2023年8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渑池县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本院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的张某某反映某行政机关不履行土地复垦监管义务线日立案。通过询问当事人、知情人、调取查阅法院审判卷宗、组织无人机勘验、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地块测绘、调取国家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进行土层地探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在未经某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将该公司冷却塔东侧围墙外土地用于该厂弃土临时用地,该地块共涉及原承包耕地村民9户,面积22.61亩。2017年12月4日,某公司委托另一公司对该处渣土外运后平整,并通过村委会复耕验收,但该公司未恢复原地貌,也未依照规定申请某行政机关复垦验收,导致地亩数减少为20.015亩。2018年8月31日,某村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接收某公司租用某村土地的承诺函》,认可该公司租用的土地已达到耕种条件并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复耕后部分地面遗留较多建筑垃圾残留,且部分区域耕种层土壤厚度仅为30厘米,无法耕种,群众拒绝接收。2019年7月16日,涉及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人张某某等5人向某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处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始终未获答复。2019年11月13日,张某某等5人就该不履职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责令某行政机关限期履职。某行政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4月21日两次书面回复举报人已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6日,某行政机关以该案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张某某等5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诉讼至法院。2021年9月28日,法院裁定张某某等5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该5人的起诉,经上诉后,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渑池县院经调查认为,尽管人民法院裁定张某某等5人的行政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但该集体土地复垦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地亩数量减少,导致长期抛荒的事实实际存在,虽经人民法院四次判决、两次信访纠纷处理均未化解矛盾,群众反映强烈。某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致使20余亩集体土地抛荒长达5年之久,损害了失地群众利益,危害了粮食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案情复杂,矛盾分歧较大,渑池县院于2023年12月26日由检察长主持召开听证会,邀请被监督单位、所在村组、涉地群众代表及3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都同意检察机关拟向某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复垦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2024年1月31日,渑池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向某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某行政机关依法督促复垦义务人依照国家规定的复垦标准,对涉案集体土地进行复垦,同时协助镇、村委等部门妥善解决群众失地问题。为切实解决群众承包土地抛荒损失和地亩减少补偿,同日,渑池县院对负有属地监管责任的属地镇政府立案。为有效解决矛盾纠纷,渑池县院先后5次组织村委、镇政府、某公司、某行政机关、群众代表召开协调会议,就责任方确定、复垦标准、验收程序、地租损失、地亩减少补偿、计算标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某公司负担群众地租及地亩面积减少损失共计25万元,分两期支付。

  某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要求限期复耕到位。2024年3月中旬,在各方监督下20余亩耕地按照标准复耕到位。4月17日,渑池县院组织相关单位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再次进行整改验收,都同意验收过关。根据协调会达成的意见,渑池县院于8月13日召集双方签订赔偿协议。2024年9月4日,某村收到第一批赔偿资金15万元,并分配给张某某5人,第二批资金拟于11月中旬支付,20余亩耕地拟整体流转其他群众进行耕种。

  习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针对企业违法占用耕地弃渣未复耕达标,历时五年,经四次诉讼两次信访,仍未处理问题。检察机关秉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听证和评估,五次组织有关部门和利益群体参与会商,兼顾各方利益,同时做好解决土地复垦和群众赔偿问题,从根源上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 代表委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 长效保护

  白天鹅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门峡市天鹅湖湿地公园位于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我市白天鹅重点保护区,每年10月底至次年3月,都有成千上万只白天鹅在此栖息越冬。期间,该保护区内时有随意投食、丢弃垃圾、违规垂钓、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白天鹅栖息及湿地保护的行为发生,危害白天鹅及其生存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月1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滨区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三门峡市天鹅湖湿地公园中有随意投喂天鹅行为的线索后,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并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湖滨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一同前往现场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察、走访群众、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依法查明:在天鹅湖湿地公园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部分游客将面包、膨化食品及其它高热量碳水化合物丢入湖中投喂白天鹅;部分游客将塑料袋、纸盒等垃圾丢弃湖内,湖面垃圾漂浮;部分游客在湿地公园内遛狗、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惊扰白天鹅栖息。上述行为违反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的规定,危及白天鹅的生命健康和水生态环境,影响白天鹅栖息以及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湿地保护条例》《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相关“三定”方案规定,多个行政机关具有监管职责,多头监管造成监管缺位,白天鹅及栖息地生态环境未得到一定效果保护。

  2024年1月25日,湖滨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3名担任听证员,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对白天鹅及栖息地环境保护达成了共识,厘清部门职责,确定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责任。湖滨区院将听证评议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磋商意见,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白天鹅正常栖息及湿地生态环境。

  该行政机关格外的重视,多措并举积极进行整改,在白天鹅重点保护区内设立关卡和警示标志,成立白天鹅保护队,分四班24小时不间断巡视检查,避免危害白天鹅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发生;安排专人定时进行卫生保洁,组织工人及时打捞湖面垃圾,有效保护白天鹅栖息环境;先后开展“科普进校园”“黄河湿地生态保护大讲堂”等系列活动20余次,多元化、多维度的向公众普及白天鹅保护的相关知识,进一步提升公众爱护白天鹅、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意识。

  湖滨区院持续跟进监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确认问题得到一定效果整改。并以办理本案为契机,自主研发“天鹅之益”公益保护举报平台,聚公众之力守护黄河水脉,深入营造人人监督、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聚焦白天鹅、水资源、森林资源等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与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检察院建立“山河”两岸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合力,该做法被省委政法委转发。

  “美丽天鹅城”是黄河明珠三门峡的城市名片,保护白天鹅及其栖息环境事关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事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机关聚焦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线索,邀请其全程参与现场调查、公开听证、跟进监督等办案过程,运用“公开听证+磋商意见”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实现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司法监督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白天鹅及其栖息环境得到一定效果保护。同时延伸职能,建立公益保护举报平台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格局。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生态环境保护 污染物紧急处置 协同履职 第三方鉴定

  2023年2月5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称示范区)经一路与纬七路交叉口附近路面积淀大量工业废渣,气味刺鼻,影响周边道路通行和周边空气质量。

  陕州区院发现本案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问题线日以事立案。承办检察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周边群众、调取周边监控视频、第三方检测等取证方式,对线索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依法查明:2023年1月以来,示范区经一路与纬七路交叉口附近,污水溢出路面结晶,约750平方米路面积淀约100立方米颗粒状工业废渣,该废渣系从路口以南一偏僻处窨井倒入,但周边无监控视频,难以确认倾倒者。废渣呈现白色斑驳黄、黑、褐三色,因车辆碾压粘带道路中间废渣已消失,路面呈灰白色。部分积淀废渣被铲起沿人行道堆积,长约120米。临近积淀废渣处少量绿化树木枯黄。废渣散发刺鼻气味,随风飘逸,严重影响行人过往和周边居民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陕州区院立案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协调属地街道办、相关行政机关先行对废渣进行清理封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废渣成分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出示检验测试结论,证实送检的固态废料中存在汞、砷、硒、铜、锌、镍、镉、铅、银、无机氟化物、氰化物、六价铬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承办检察官根据检测出的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等量值与《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限值标准对照,并咨询相关单位专家,确定相关行政机关为监督对象。

  2023年2月15日,陕州区院向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一路与纬七路交叉口处的工业废渣予以处理,依法强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城区环境质量,于15日内整治并回复。

  检察建议发出后,示范区相关行政机关将封装在专用防渗袋的共计20吨废渣,交一化工企业回收利用,并对路面进行反复清洗,对辖区内道路卫生状况做拉网式排查治理,于2月23日书面回复我院。2月26日,《检察日报》报道了本案办理情况。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13日对故意向城市污水管网倾倒、向土壤渗漏工业废液,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的8人立案侦查,2024年5月29日,8人均被作出有罪判决。2023年8月,陕州区院对示范区城区环境做全面“回头看”确认,该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良好。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改善民生。检察机关在督促整治固态废料污染案件中,将办案手段与非办案手段并用,对污染物进行紧急处置。借助第三方鉴别判定技术,明确监督对象,实现精准监督、高质效办案,积极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开展“回头看”,深化巩固监督成效。及时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问题线索交有关机关查处,打击故意污染自然环境犯罪,守护碧水蓝天。

  2021年至2022年期间,马某、金某某等五人因盗伐、滥伐林木,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刑罚,并承担补种树木的责任,但其一直未予履行,致使林业资源遭到破坏后未得到一定效果修复,影响林业ECO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2月20日,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卢氏县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本辖区内刑罚执行数据移送给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以刑罚执行数据和调取的林业行政处罚数据为基础,设置监督规则,构建林业生态资源保护监督模型,对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马某、金某某等5人未履行补种树木的公益诉讼线索。

  2024年3月1日,卢氏县院予以立案调查。通过查看现场,调取了马某、金某某等五人的刑事判决书、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清单等书证,依法查明:2021年至2022年期间,马某、金某某盗伐黄栌幼树、棠梨幼树785株,陈某盗伐黄栌幼树516株,王某滥伐黄栌树850株,万某滥伐秀丽槭、杜鹃、金银木等幼树1102株,分别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判决生效后上述5人均未补种树木,卢氏县相关行政部门也未依法责令补种树木,也未代为履行。

  2024年3月6日,卢氏县院依法向卢氏县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马某、金某某等5人依法处置,上述5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依法组织代为履行。

  卢氏县相关行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格外的重视,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执法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于2024年4月9日分别对马某、金某某等5人下达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上述5人分别按要求做了树木补种,4月22日至28日,该行政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并对树木成活情况实时跟踪监督,确保补种数量和质量全部达标。

  2024年6月18日,卢氏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政协委员实地开展案件整改“回头看”活动。经整改评估,5人共计补种侧柏、连翘树、山萸肉树、杨树、黄柏树等树木11150棵,且全部达到补种标准,林业资源得到了有效恢复和保护。

  卢氏县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保护区,林业资源对于黄河流域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发挥监督办案一体化优势,充分挖掘内部监督资源,同时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破坏林木资源案件线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树木补种责任,修复受损林业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为黄河流域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生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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