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逐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热情参加民用劣质散煤治理工作,精准有效打击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按照《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区范围内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工业用煤除外);“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经营各种煤炭的行为。劣质散煤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1号以外的其他散煤。
(一)举报人必须要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地址(或准确的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发生地)、主体信息(企业名或个人姓名等信息);经营民用劣质散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举报人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二)举报奖励实行实名制。举报人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登记真实联系方式不愿意具名的举报人,举报线索要素详实,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地址和相关证据资料,视同实名举报。
(三)对举报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不予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由联合举报者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举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对象再次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可继续举报,查证属实的,同样给予奖励。
(五)确认举报属实后,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确定奖励额度,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方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查获民用劣质散煤2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500元;查获2吨以上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查获5吨(含)以上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查获10吨(含)以上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查获20吨(含)以上的,奖励举报人4000元;查获30吨(含)以上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对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为准,不重复奖励。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热情参加支持民用劣质散煤整治,主动监督举报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间8188257、夜间8292231;胥各庄镇(原胥各庄镇范围):日间8292179、夜间;(原银丰镇范围):日间8159762、夜间;黄各庄镇、西葛镇:日间8522644、夜间;柳树O镇、尖字沽乡:日间8577094、夜间;唐坊镇、王兰庄镇、东田庄镇:日间8534101、夜间;小集镇:日间8599290、夜间;大新庄镇:日间8588014、夜间;钱营镇、大齐各庄镇:日间8566010、夜间;岔河镇、南孙庄镇:日间8188205、夜间;黑沿子镇:日间8543315、夜间;同时,广大群众也可通过来人或者以信函方式举报(地址:丰南区清源街27号),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虚假手段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获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推送至个人征信系统。奖金收回后,应当及时上缴国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